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8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8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