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契約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曾春霞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柏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逸津 等間契約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750元,及其中714,750元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200元之違約金、及其中184,000元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加計本件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數額153,20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42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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