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 劉育姍 訴訟代理人 倪富恭 上列原告與 潘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