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升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8472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2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