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書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3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43×10=5,59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已毀諾、如是,請併說明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3月3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釋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理由為何?】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3月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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