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謝順生
吳秀英 被告 鄧雲盛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30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