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鳳山刑事第1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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