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甲○○男34歲即受判決人
四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6年4月18日判決(86年度易字第23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雖為本院86年度易字第2329號毀損案,然該案件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86年6月17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取86年度執罰字第1676號卷証核閱無訛。聲請人應就該有罪之判決提起再審,並依前揭規定向為判決之原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茲聲請人竟誤對本院86年度易字第2329號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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