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925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育廷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育廷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77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牟私利,竟施用詐術向告訴人 劉碩堂 詐取金錢,致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於審理時始坦認犯行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尚未實際賠償)之態度,併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在監執行、無須扶養親人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77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告訴人被詐欺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被告詐得之金錢新臺幣2萬5,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既未實際賠償,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被告於本院判決後有依調解筆錄內容賠償告訴人,於本案判決執行時,自得就已賠償部分予以扣除,以避免雙重剝奪,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577號被告陳育廷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
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育廷前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向劉碩堂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以轉帳至劉碩堂名下中國信託帳戶之方式還款,於113年2月21日,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劉碩堂佯稱:轉成5萬元,是用預約轉帳沒辦法取消,方便再還給伊等語,並傳送預約轉帳結果截圖予劉碩堂,取信劉碩堂,致劉碩堂陷於錯誤,於113年2月22日凌晨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萬象大廈前,交付現金2萬5,000元予陳育廷。嗣劉碩堂遲未收到該筆預約轉帳5萬元之款項,方悉受騙。
二、案經劉碩堂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育廷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傳送預約轉帳截圖予告訴人,有收到告訴人交付之現金2萬5,000元之事實。2告訴人劉碩堂於警詢之指訴誤以為被告已預約轉帳5萬元至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帳戶,無法取消,是以交付現金2萬5,000元予被告,嗣後未收到該筆轉帳5萬元款項之事實。3被告 劉育廷 與告訴人劉碩堂之合照及對話紀錄佐證本案犯罪事實。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245號等案號起訴書被告於112年3月初將其名下之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育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檢察官黃則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妤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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