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803號聲請人 吳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吳進德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新營市太子宮8號之9)於民國98年6月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