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被告戊○○
己○○甲○○丙○○庚○○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二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丁○○係因乙○○對其犯罪致受有損害,本件被告戊○○、己○○、甲○○、丙○○、庚○○並未對原告犯罪,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既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