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6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628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湯玉萍 債務人 吳茵如 即 吳斐斐 (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