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甲女(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姓名住所詳卷)被告 呂俊賢
陳咏辰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3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2人被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