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常淑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