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依欣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昌塏 (原名 陳鼎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過失傷害致重人傷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被訴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刑事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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