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邱麗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門號0000000000清晰可辨之專案聲明書。
二、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收取補償款6555元係如何計算所得?並應提出其專案補貼款約款、以佐其說。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