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00號原告 廖耀焜 上列原告因勞保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798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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