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急難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10號原告 陳漢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上列原告因急難救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代表人: 姚淑文 (局長)。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