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債權人 游忞翰 代理人 陳詠杰 債務人 紀詠真 債務人 楊志勝
一、㈠債務人紀詠真、楊志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時自延遲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按日計付延遲利息,並按遲延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紀詠真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時自延遲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按日計付延遲利息,並按遲延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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