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簡字第30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