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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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吳謹安 被告 吳耿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吳謹安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之情,並造成其損害。爰求為: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吳耿豪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104年度易字第1050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