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捌
拾參元,應徵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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