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4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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