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