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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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724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芯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查聲請人民國111年8月18日聲請狀所附本票之到期日為111年7月25日,惟與聲請狀記載111年8月25日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