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代理人 汪詠晴 上列聲請人與 梁瑜庭 即 莊仕羣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莊仕羣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