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武松 債務人山久清潔有限公司債務人一禾山餐具清洗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王政昌 債務人 王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鄭武松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山久
清潔有限公司、一禾山餐具清洗有限公司、王政昌、王郁婷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8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山久清潔有限公司、一禾山餐具清洗有
限公司、王政昌、王郁婷於民國109年11月4日共同簽發金額3,8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9月5日之本票1紙,詎屆期提示尚欠2,792,5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大里區立新832105.26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4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00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一層55.64二層55.64合計111.28全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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