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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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筱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000元,應繳納裁判費49,6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1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