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59號聲請人 張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寶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五、請提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細)。
六、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七、請提出相對人 林寶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