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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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一權利主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口村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許炎照 被告福德祠即福德祀特別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與附表編號4至18所示土地之原登記名義『福德祀』或『福德祠』為同一權利主體」。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9,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茂盛==========強制換頁==========附表:(以下土地均坐落於彰化縣芬園鄉)編號原土地地號原登記所有權人現土地地號現登記所有權人公告現值(新臺幣/元)1芬園段566地號福德祀芬園段566地號福德祀2清水段241地號(重測前:社口段339-4地號)福德祀清水段241地號福德祀3清水段383地號(重測前:社口段339-5地號)福德祀清水段383地號福德祀4忠孝段808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08地號福德祠143,472元5忠孝段809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09地號 蔡宗宏 1,503,668元6忠孝段809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09-1地號(分割自同段809地號土地) 楊惠娟 1,582,962元7忠孝段809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09-2地號(分割自同段809地號土地) 黃國丕 1,719,125元8忠孝段816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16地號楊惠娟141,150元9忠孝段342地號福德祠忠孝段342地號中華民國1,854,156元10忠孝段343地號福德祠忠孝段343地號中華民國21,594元11社口段415地號福德祠忠孝段332地號芬園鄉1,109,702元12社口段415-1地號福德祠忠孝段330地號芬園鄉28,795元13社口段415-5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07地號芬園鄉358,687元14社口段415-6地號福德祠忠孝段810地號芬園鄉175,262元15社口段429-6地號福德祀忠孝段791地號彰化縣789,340元16社口段429-38地號福德祀忠孝段787地號芬園鄉88,694元17社口段429-52地號福德祀忠孝段786地號芬園鄉179,706元18社口段399-3地號福德祀清水段240地號芬園鄉6,572,796元編號4至18所示土地公告現值合計16,269,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