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3號聲請人 謝國陽 關係人謝蜜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證明聲請人已依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49號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聲請人可向國稅局聲請受監護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再參考前開文件製作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於聲請人開具財產清冊完成並陳報法院前,聲請人即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並無權為處分行為即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