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債權人 陳岳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靜華 即LAFKOBRUCECHARLES即 雷克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⑴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⑵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僅限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