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入股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9號上訴人 賴亮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昭源 間請求返還入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1日110年度訴字第107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