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88號聲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 陳姵如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16日起至123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93年1月5日與慶隆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契約,並由第三人陳姵如及 許英龍 擔任連帶保證人。嗣慶隆食品有限公司違反與聲請人間契約之約定,並構成重大違約事由,現已終止契約,經結算雙方之最後往來帳目後,慶隆食品有限公司尚欠聲請人本金1,803,058元及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特許經營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惟相對人經本院於94年8月31日通知陳述意見,嗣於94年9月12日具狀表示,聲請人違約終止契約關係,致慶隆食品有限公司損失甚鉅,慶隆食品有限公司並撰發存證信函予聲請人,說明彼此之權利義務,因此,相對人應無須負擔債務,況且,雙方契約關係業已終止,慶隆食品有限公司並未積欠聲請人款項,聲請人即應塗銷抵押權,不得為主張等語。是相對人所陳,尚不足採,相對人仍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28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831-69│建│57│全部│乙○○││1││││││││││├─┼───┼────┼───┼───┼────────┼─┼──────┼───────┼───────────────┤│00│雲林縣│西螺鎮│西螺││831-70│建│27│全部│乙○○││2││││││││││└─┴───┴────┴───┴───┴────────┴─┴──────┴───────┴───────────────┘┌──────────────────────────────────────────────────────────────┐│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28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樓層││││備考││││││││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各層│││範圍││├─┼───┼───────┼───────┼───────┼─────┼──┼─────────┼──────┼──────┤│0│138○○○鎮○○段83│雲林縣西螺鎮建│2層加強磚造│一層43.2│114││全部│乙○○││0│3│1-69、831-70地│興路99之16號││二層58.8││││││1││號│││騎樓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