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21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陳龍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戶籍設於桃園戶政事務所,送達不合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