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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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春金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600元【計算式:(15+28+23+4+11㎡)×18000元/㎡+8200(房屋現值)+149400(房屋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已繳15,85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671、671-3、671-4、671-5、67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全部)到院參辦。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林陳春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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