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道竑下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5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至15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樊道竑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所載時間,利用其與告訴人余○榕為朋友關係,在附表編號1至5所載地點,使用其所有之SAMSUNG廠牌、NOTE8型號手機,以在門縫竊錄之方式,無故以錄影竊錄告訴人余○榕(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裸露大腿、僅穿著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及其於私人住處房間內活動或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嗣樊道竑之女友龔○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現樊道竑使用之上開手機內存有包含其自己在內之諸多竊錄影片,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持搜索票,在樊道竑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號205室租屋處,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手機1支及SD記憶卡1張,而悉上情(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16至54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刑法第319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11年2月2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易字卷第77-81頁)。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至15)編號時間地點拍攝對象(真實姓名詳卷)竊錄之內容資料夾相關檔名不公開卷勘驗筆錄截圖編號1109年10月22日1時18分前某時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段○403室(地址詳卷)余○榕(已撤回告訴)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DCIM3==>b3IMG_0372~IMG_037320(截圖影像為檔案IMG_0373)2109年11月28日22時41分前某時同上余○榕(已撤回告訴)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DCIM3==>b3IMG_0805~IMG_080921(截圖影像為檔案IMG_0809)3109年12月13日12時54分前某時同上余○榕(已撤回告訴)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DCIM3==>b3IMG_0959~IMG_097122(截圖影像為檔案IMG_0971)4110年2月16日23時7分前某時同上余○榕(已撤回告訴)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DCIM3==>b3IMG_0006235110年2月28日23時24分前某時同上余○榕(已撤回告訴)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DCIM3==>b3IMG_0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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