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2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8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5計息,後變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67,65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88計息,後變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2,14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帳務、約定書、總約定書;帳務、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蕭榮峰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2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7,658元楊秀容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162,146元楊秀容自民國9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7,658元楊秀容自民國9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62,146元楊秀容自民國9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