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張庭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26元張庭芸自民國104年0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新臺幣22,065元張庭芸自民國105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新臺幣30,606元張庭芸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