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00000000、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四張。
三、相對人巧真服裝行之負責人及組織型態為何之證明。
四、請求事項之正確記載。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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