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度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6年台覆字第3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6年度台覆字第38號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0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林明宏(下稱聲請人)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自民國89年12月5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觀察勒戒25日,而其係遭枉法裁判為由,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補償。原決定以:聲請人就上揭事由之冤獄賠償請求,經原決定機關認無理由,以97年度賠字第9號決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復於98、99、100、
101、103年間,多次以同一事由請求冤獄賠償或刑事補償,均經該機關為駁回之決定,復經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本庭駁回其覆審之聲請,有各該決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聲請人)前案紀錄表可稽,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為本件請求,自非合法,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仍以前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梁玉芬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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