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子頤 (原名 潘玉鈴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