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緣相對人黃宏明於民國92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844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黃宏明於民國84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844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