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銘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銘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銘岳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2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共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以上㈠至㈢接續執行,而於101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02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3年5月26日(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0日、罰金易服勞役3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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