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自民國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朱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0年度簡字第492號、100年度簡字209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29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3罪之徒刑自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1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2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01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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