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協宏醫藥生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美衿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
劉育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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