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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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元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元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元貴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8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施用毒品、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96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3月確定;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40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2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㈠至㈤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6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5月確定,並與㈥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638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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