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楷文具保人高手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手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手中因被告吳楷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
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新北地檢署民國106年4月24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新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新北地檢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仍逃匿中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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