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天恩開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靖雄 被告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利股法定代理人 林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搬遷費新臺幣(下同)378,727元、保管費3萬元,合計408,727元,另請求保管費超過期限每月增加1萬元,此部分請求類似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之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爰以二個月計算價額為2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28,72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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