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給付照顧費事件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九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4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事訴訟有核對卷宗之必要,為期明瞭及調查、勘驗事證,依法聲請交付106年度簡上字第78號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庭期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8號給付照顧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中如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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